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决〔2022〕414号
发布日期:2023年01月11日   来源:铁西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决〔2022〕414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2101002434901556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吴迪

   当事人名称(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根据沈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2021年11月8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14555012NY600036)对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滑翔二号热源厂)被抽检燃用煤干基灰分为43.06%,超过40%标准一事进行了立案调查,你(单位)被抽查产品不符合《辽宁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违法行为。你(单位)上述燃煤购买单价为1752.21元/吨。我局于2022年11月17日给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沈环改[2022]第41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相关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2月27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12月29日《送达回证》及《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告〔2022〕414号)为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规定的情节和后果进行处罚。

你(单位)燃用商品煤灰分为43.06%超过40%标准 处罚档次为情节轻微(超标倍数<1倍);处罚档次为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抽样基数为27吨,购买单价平均为1752.21元/吨,货值金额为47309.67元。

自由裁量权档次的说明理由:情节轻微(处罚档次为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按照《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规定,你(单位)属超标倍数<1倍的。  

自由裁量权档次内处罚幅度的说明理由:档次内下线处罚处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47309.67元)。考虑你(单位)燃用不合格煤炭期间在线数据显示达标排放,2022年11月7日由沈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单位商品煤检验报告,显示达标,2022年11月17日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本案采取档次内下限处罚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    肆万柒仟叁佰零玖元六角柒分  

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    我局603室  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佟鑫、薛文            电话:25858012  

地  址:沈阳市铁西区南十东路7号  邮政编码:1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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