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决〔2022〕136号
发布日期:2022年07月15日   来源:于洪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决〔2022〕136号

辽宁君合天睿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500MA0XKJTN0Q

地址:沈阳市于洪区洪湖北街76-11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

辽宁君合天睿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2年2月21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执法人员到沈阳市于洪区洪湖北街76-11号的辽宁君合天睿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的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相关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申请听证或申辩的此处描述听证申辩内容及结果)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7月1日《送达回证》及《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告〔2022〕136号)为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按照《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规定,鉴于你(单位)属首次违法,并积极配合环保部门案件调查,在自由裁量基准内,决定对你(单位)予以下限处罚:

1.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 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主要负责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于洪大队(于洪区沈大路45号甲二楼201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执法证号)彭守丹(HB264)、李孟洹(AA8201)

  话:25324831

址: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45号甲

邮政编码:110141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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