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决〔2022〕120号
发布日期:2022年07月01日   来源:法库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决〔2022120

  

沈阳泰一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46625082419

地址:辽宁法库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

沈阳泰一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沈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重污染天气Ⅲ级黄色预警期间2022年3月9日9时—3月11日9时,信访人举报,沈阳泰一陶瓷有限公司未按照《沈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特殊时段进行停产。

2022年3月10日,沈阳市法库生态环境分局对沈阳泰一陶瓷有限公司进行核查发现,举报人反映情况属实。你公司未按照《沈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排污许可证要求,执行《沈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中明确的应急减排措施“停陶瓷生产线2条/2个辊道窑、3个抛光机、3个喷雾干燥塔、13个压机、1个喷釉、1个淋釉、1个喷墨打印”。

检查时,你单位2号生产线正常运行,3号喷雾干燥塔和2号窑炉处于正常状态,当日你单位污染源在线监控显示,17时至18时二氧化硫超标,显示数值为52.4335;18时至19时颗粒物超标,显示数值为35.4644。现场已拍照、录视频取证。

执法人员现场对你单位制作视听证据,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通过对你单位相关责任人的问询,其表示对违法事实清楚,认可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立案审批表、调查终结报告表、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现场照片、影像资料、行政检查通知单、行政检查登记表、行政检查审批表、接受调查询问通知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排污许可证、自动监控数据平台3月10日零时至23时监控数据表、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紧急通知、开发区环保工作群(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通知截图)、沈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截图、关于解除重污染天气Ⅲ级黄色预警的通知、关于沈阳泰一陶瓷有限公司在线数据超标问题反馈报告、关于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执法应用的通知、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622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622《送达回证》及《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告〔2022120号)为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照《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规定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大写)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法库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领取缴款通知书,并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执法证号)

王新(06011215026)、李俭(06011215028)    

  话:87114918

  址:沈阳市法库生态环境分局  

邮政编码:1104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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