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决〔2022〕119号
沈阳炀森不锈钢产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784573631T
地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冶金四街4-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姜伟
沈阳炀森不锈钢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2年3月10日,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将22个废润滑油桶堆放于机械加工修磨车间,存在未按照规定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相关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20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6月20日《送达回证》及《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2〕119号)为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以及参照《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沈环保〔2011〕51号)的规定,你单位将22个废润滑油桶堆放于机械加工修磨车间,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处10万以上100万以下罚款,经集体审议,依法从轻处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204室领取缴款通知书,并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执法证号):韩涛
电 话:25365921
地 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沧海路21号
邮 编:110141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