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7月份发布2个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26日   来源: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法制处

案例一:辽宁省某医院涉嫌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放射性同位素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31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省厅交办的线索,对辽宁省某医院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2022年度转入碘-131的剂量为2.834E+11(Bq),超过了辐射安全许可证和转让审批表中2.664E+11(Bq)的许可剂量。经调查询问,该单位负责人对上述环境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该单位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违法事实。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进行查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该单位首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整改,同时该单位使用的放射性药品属极低危险源,均采用标准铅罐封存,转移过程中遵守相关制度,超审批转移量少,属于轻微违法情节,且未对环境造成危害后果,经沈阳市生态环境局集体审议,对该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启示:

本案是典型的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放射性同位素案。为确保办案严谨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邀请3名特约监督员对该案件听证会进行全过程监督,3名特约监督员对此次公开听证会执法过程有了全面了解,并对执法规范性给予充分肯定。通过本次听证会了解到该违法行为发生在沈阳疫情暴发高峰期间,医院大批医务工作者相继感染病倒、累倒在工作岗位上,新调入的实习医生对原有制度把握不严,加之疫情下交通运输不便带来此类紧急治疗药剂断供等风险,导致超量接收的情况。考虑该单位在疫情期间特殊的社会作用和医务工作者救死扶伤的医疗诊治精神,以及每一位医务人员作出的突出贡献,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提出诫勉要求,体现了教育引导、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

案例二:沈阳某公司涉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接到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交使用不合格燃煤企业违法线索,检测报告显示沈阳某公司使用的商品煤干基灰分值为45.44%,干基灰分标准为≤40%,超出标准0.136倍。2023年3月14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现场复核,该企业处于生产状态,该批次商品煤已燃用。

查处情况: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沈阳市生态环境领域部分免罚事项适用条件细化清单(试行)》第十四项的规定。鉴于该企业属首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超标0.136倍),接到检测报告后,涉案企业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发生排放污染物超标情况,经沈阳市生态环境局集体审议,对该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启示:

本案中,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始终秉持执法为民的宗旨,在严格执行法定程序的基础上,包容审慎执法,充分保障当事企业的陈述、申辩权利,深入企业开展执法帮扶,并调阅该企业燃用同批次煤炭时的锅炉在线监测数据,证明企业无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法定条件。面对供暖等民生行业,积极帮扶企业降低违法成本,优化营商环境,使生态环境执法既有力度更有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