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5月份发布5个差异化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年05月30日   来源:市执法队法制处

案例一:康平分局排污许可证清单式执法帮扶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7日,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沈阳昌鑫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排污许可证清单式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正在生产,已办理环评审批及验收手续,现场提供的排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现场负责人表示该单位停产多年刚恢复生产,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执法人员当场进行了普法教育,并要求其尽快办理排污许可证。目前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并在康平分局的指导下进行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查处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应立案查处。鉴于当事人停产前已取得排污许可证,长期停产后刚恢复生产,生态环境管理方面存在疏漏,未及时发现排污许可证到期情况,但生产过程中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被责令整改后立即停止生产,重新申请并取得了排污许可证,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康平分局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不予立案。

案例启示: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实施是规范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控制污染物排放、明确排污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排污单位应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本案中,康平分局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对该企业指导帮扶,宣传《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督促企业守法经营,引导企业履行好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同时,通过执法人员耐心帮扶和温情服务,构建康平地区良好的政企关系,营造优良发展氛围,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

案例二:沈阳市浑南区涞顺建材经销处涉嫌未采取有效的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30日,沈阳市浑南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接到浑南区督改办移交线索,立即联合区督改办、街道办事处和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沈阳市浑南区涞顺建材经销处进行现场联合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场内堆放10m³砂堆未进行有效覆盖,存在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砂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查处。按照生态环境部(环执法〔2019〕4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鉴于该单位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群众信访投诉,且积极整改,已拆除办公室彩钢房,并保证不再经营砂石生意,同时考虑到经营者身体条件差、经济负担重等困难,故对该单位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启示:

扬尘污染治理工作涉及生态环境、执法、街道等多个管理部门,通过此次多部门联合执法行动,进一步完善多部门联动机制,顺利推进扬尘污染治理工作。浑南分局以包容审慎监管为依托,充分发挥行政执法指挥棒作用,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引导当事人自我纠错,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体现了教育引导、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

案例三:李某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13日,沈阳市苏家屯生态环境分局会同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对李某个人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加工点回收的废旧塑料制品中混有大量废机油桶,生产过程中将一般废塑料同废机油桶混合在一起进行粉碎,该加工点未经许可处置危险废物,且产生了大量沾染废机油的粉碎物料。经核实,沾染了废机油的粉碎物料属于危险废物,执法人员现场对粉碎的物料进行称重,总重3.23吨。

查处情况:

该加工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苏家屯分局依法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启示: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废旧机油塑料桶属于“HW49其他废物”,对于危险废物的处置需要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本案中,李某个人加工点在没有取得该资质的情况下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苏家屯分局与公安联合突击检查、同步调查取证,根据当事人供述及现场情况立即立案侦查,及时固定重要证据。通过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强化行刑衔接,保障了案件的顺利办理。

案例四:郭某某塑料制品加工厂涉嫌通过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8日20时,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沈阳市大东生态环境分局会同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对郭某某塑料制品加工厂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正在生产,现场有一个约12立方米的水槽,水槽下有一条排水沟,清洗废水通过排水沟排入一个用砖砌的没有防渗漏措施的渗坑内。该渗坑约0.8立方米,渗坑内有不到四分之一的废水,废水呈浅黄色并浑浊。大东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单位排放的废水及周边本底进行采样检测。检测报告数据显示废水中含有汞、镉、铬、镍等水污染物,本底值未检出。

查处情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中从其废水中检测出的重金属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该单位通过渗坑排放含重金属有毒废水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环监〔2017〕17号)第五条的规定,已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启示: 

该单位以逃避监管的方式利用渗坑排放含重金属的有毒废水,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在日常管理中,部分单位和个人无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无视社会责任,心存侥幸,违法排污,社会影响恶劣,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大东分局将继续对违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打击态势,清查到底,绝不姑息,切实维护环境安全及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闫某某涉嫌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8日,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与康平县人民检察院、康平县公安局干警联合检查,发现村民闫某某家门前排水渠内堆放12辆报废小型车辆,排水渠内部、桥面及北侧路面分布有若干黑色不明废油,疑似报废车辆零部件泄漏造成,且现场地面及沟渠内未建任何防渗措施,不明废油已对土壤造成污染并形成混合物。经调查询问,闫某某对向周边环境堆放报废车辆的行为供认不讳。为明确不明废油土壤混合物是否具有危险特性,康平生态环境分局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该报废车辆暂存点的不明废油土壤混合物开展危险特性鉴别,鉴定结果显示排水渠边缘内侧点位不明废油土壤混合物样品的石油溶剂超标。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不明废油土壤混合物属于HW49其他危废,危险废物代码为900-042-49。

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等的规定,当事人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公安处理,目前公安部门已对当事人立案侦查。

案例启示:

本案亮点在于行刑衔接,检察院和公安局提前介入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康平检察院、公安局、生态环境分局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关于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的工作部署。检察院和公安局提前介入重大环境违法案件调查,提前会商研判,明确调查思路、证据固定及证据认定标准,加强沟通协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规定,及时开展涉案危险废物认定,统一调查行动,多手段锁定证据,形成打击合力,提高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办理效率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