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5个涉VOCs企业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年04月25日   来源:市执法队法制处

案例一:沈阳白清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15日,沈阳市苏家屯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接到管理部门的线索,对沈阳白清石油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造成生产过程中可挥发性有机物VOCs)无组织排放。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进行查处。按照《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规定,加油加气站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仍在运营,属于情节严重档次,责令改正,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该单位积极配合整改,已采购油气回收装置并预约安装,未造成严重污染,故苏家屯分局在自由裁量档次内给予中线处罚,对沈阳白清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处17.5万元的处罚。

案例启示:

本案中,苏家屯分局对该企业实施经济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督促落实,及时消除环境隐患,切实保障环境安全,对违法企业具有震慑作用和教育意义。同时,执法人员开展了“以案释法”活动,为企业下一步工作安全开展提出了有效建议,帮助企业规范落实好企业主体责任。

案例二:沈阳鑫豪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废气处理设施未及时安装活性炭,造成污染防治设施未保持正常使用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11日,沈阳市沈河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沈阳鑫豪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喷漆车间的废气处理设施内未安装活性炭,造成喷漆过程中产生的异味和废气未经有效吸附处理排放外环境。

查处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进行查处。按照《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规定,该公司污染防治设施未保证正常使用未造成居民投诉,符合情节一般处罚档次,处罚幅度为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该公司在责令整改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及时安装了活性炭,恢复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主动履行了环境保护义务,故取档次内下限罚款,罚款人民币2000元。

案例启示:

沈河分局落实全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夏病冬治”方案要求,开展汽修行业专项帮扶监督行动。针对汽修行业存在的问题,开出“体检单”,帮助企业规范治理技术。沈河分局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将重点汽修行业纳入双随机管理,以指导服务为契机,提升企业生态环境意识及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违法违规行为。

案例三:沈阳东电电力设备开发有限公司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25日,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沈阳东电电力设备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老厂房车间东侧有两个喷漆间,用于安放变压器储油柜及其附属配件喷漆作业,两个喷漆间都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导致喷漆尾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查处。按照生态环境部(环执法〔2019〕4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及《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规定,该企业两个喷漆间共计70平方米都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属于情节一般档次,应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鉴于该企业已停止作业,积极整改,故经开分局决定对该企业采取档次内从轻处罚,作出罚款人民币7.5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启示:

本案是企业在生产时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典型案例。针对沈阳东电电力设备开发有限公司违法排污的行为,经开分局果断采取行政手段,帮扶企业一改到底,防止问题反复。同时警示相关企业严格落实VOCs污染防治要求,使企业充分认识到环境污染管理的重要性,及时组织自查自纠,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案例四:沈阳飞行船数码喷印设备有限公司涉嫌露天喷漆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16日,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沈阳飞行船数码喷印设备有限公司上空区域进行飞行排查,经无人机航拍后确定该企业员工正在厂房外南侧对铁制零部件进行露天喷漆作业。执法人员立即到达现场调查。经查,该单位正常生产过程中数码喷印设备零部件全部外委喷漆加工,此次露天喷漆作业系由于设备即将超期交付,因此在厂区内做临时喷漆处理。

查处情况:

该企业露天喷漆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查处。按照生态环境部(环执法〔2019〕4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及《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规定,该单位违法行为属情节轻微档次,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鉴于该企业露天喷漆的行为具有临时性,且积极整改,故经开分局对该企业采取档次内从轻取下线处罚,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启示:

本案是企业露天喷漆的典型案例。自沈阳市开展抗霾攻坚行动以来,每逢夏季高温天气,生态环境部门都会开展臭氧分级管控,告知相关企业不允许露天作业,确保不发生臭氧超标情况。经开分局高度重视涉VOCs环境违法检查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第一时间依法依规进行查处,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案例五:康平鑫康源塑业有限公司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25月4日,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会同康平县公安局朝阳派出所民警对康平鑫康源塑业有限公司进行联合夜查,发现该单位3条塑料再生生产线正在运行,配套 VOCs处理设施电源处于关闭状态,设施未运行,该行为涉嫌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查处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查处。按照《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沈阳市环境保护自由裁量权细化表二(试行)》规定,该单位项目属于报告书项目,情节较重,故应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且积极整改,故从轻处罚,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处罚决定。康平分局经集体合议后对当事人提出的因疫情原因经营困难分期缴款的申请予以同意,减轻了涉案企业的负担。

案例启示:

康平分局联合公安部门通过夜查暗查提升精准打击能力,严防企业利用夜间监管薄弱时段进行环境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同时康平分局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相关规定,在了解到企业存在经济困难,难以一次性缴纳罚款的情况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为准绳,同意企业进行分期缴款,减轻企业负担,助力营商环境向好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