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2月份发布5个差异化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年03月01日   来源:市执法队法制处

案例一:沈阳新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秋冬季监督帮扶工作典型案例(优化营商帮扶执法)

案情简介:

按照全市秋冬季监督帮扶工作安排部署,沈阳市沈河生态环境分局立即行动,精准执法。为更好地结合沈河区行业特点,采取“专项监督+常态帮扶”与“突击督导”相结合的执法模式,在扎实开展大气监督帮扶工作的同时,开展“有温度”的督促指导工作,为企业送政策、送技术、送服务,充分发挥帮扶效能。2023年1月4日,沈河执法大队对沈阳新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现场帮扶执法,发现该企业运煤管道有一个窗户未关闭、煤仓卷帘门未关闭、锅炉排放口在线监测站房内无温度湿度计,且站房温度仅15度。针对上述问题执法人员监督和指导企业进一步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由于企业存在问题情节轻微已及时督促责令立即改正,并已整改到位。

案例启示:

随着供暖期的到来,燃煤企业污染物排放成为影响城市空气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之一。沈河分局在开展秋冬季监督帮扶工作执法检查中,分类施策、重点帮扶、长效监督,以此案件警示燃煤供暖企业经营者,在满足人们温暖过冬需求的同时,也要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履行保障空气质量的主体责任,督促燃煤企业按要求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并正常运行,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案例二:辽宁铁煤热力供暖有限公司(大强煤矿锅炉房)涉嫌未按照排污许可规定开展自行检测案(优化营商柔性执法)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26日,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通过沈阳市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非现场巡查时,发现辽宁铁煤热力供暖有限公司(大强煤矿锅炉房)涉嫌未按照排污许可规定开展自行检测。2022年12月27日,执法人员到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经了解,受疫情影响第三方检测公司无法到场,导致在线监测设备故障时未能及时进行手工监测。疫情稍缓后,在执法人员的协调帮扶下,企业第一时间找到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公司进行了手工监测,且数据达标。后企业多次进行复测,均能达标排放。

查处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按照《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对中小微企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规定》第八条及《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实施柔性执法全面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受疫情影响导致在线监测设备故障时未能及时进行手工监测,疫情稍缓后,第一时间进行了手工监测,数据达标,且当事人首次违法,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接受调查。故康平分局决定以帮扶教育为主,拟不予立案。

案例启示: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执法行为,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生态环境执法分类监管,提升监管效能,鼓励企业自主守法,为中小微企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本着坚持实事求是、后果优先、包容审慎、善意监管、过罚相当、以鼓励引导为主、以惩处为辅的原则,执法人员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中小微企业包容审慎监管,以指导帮扶为主,文明执法、礼貌执法、耐心执法,切实维护好辖区内的营商环境。

案例三:沈阳环净废物处理有限公司涉嫌严重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7日,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大东执法大队根据线索举报,会同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辽河保护大队对沈阳环净废物处理有限公司进行联合执法检查,通过无人机等高科技手段发现该企业涉嫌通过暗管将废水直接排入南小河。执法人员通过现场勘察,发现该企业正在生产,现场有两个约1.2立方米的水槽,水槽下面都设置了放水阀口,并分别挖通和铺设了排污水沟至明渠岸边的自制水槽,通过自制水槽下的排污管道,废水可直接流入南小河。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辽河保护大队委托第三方公司对该企业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检测。检测报告数据显示废水中含有汞、砷、铍等有毒物质。

查处情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中从其废水中检测出的重金属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该单位通过暗管排放含重金属有毒废水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环监〔2017〕17号)第五条的规定,已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启示:

该单位以逃避监管的方式利用暗管排放含重金属有毒废水,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在日常管理中,部分单位和个人无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无视社会责任,心存侥幸,违法排污,社会影响恶劣,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大东分局将继续对违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对发现的问题将清查到底,绝不姑息,切实维护环境安全及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沈阳海兴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7日,沈阳市法库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沈阳海兴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处于生产状态,环保手续齐全,其中排污许可证规定大气污染排放口为DA001和DA002。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巡视发现该企业在脱硫塔前端管道上方非法设置两个大气污染物排放孔,涉嫌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严禁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公司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禁止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按照《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规定,该企业在脱硫塔前端管道上方开孔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属情节较重。鉴于该公司初次违法并能积极整改,符合档次内下限处罚规定,故法库分局决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的处罚决定,并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

案例启示:

现代化执法手段在日常执法检查中起到了“空中执法”的作用,平时检查时处于高处、不易发现的违法行为如今已无处遁形。在特别管控期间企业仍在非法偷排,说明企业存在侥幸心理,守法意识弱。所以对此类违法行为必须严格依法将直接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五:洛斐尔建材(沈阳)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台账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11日,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对洛斐尔建材(沈阳)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企业处于生产状态,企业现场无法提供环境管理台账,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违法事实。

查处情况:

该企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台账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按照《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规定,经开分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1.25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启示:

目前,排污许可制度已全面落实,但部分企业对排污许可制度中要求的台账记录情况并未严格履行。以本案为例,排污许可中要求建立相关台账,一方面便于生态环境监管部门掌握企业的生产情况和排污全过程,提高执法效率,明晰检查重点,精准有效取证;另一方面促进企业细化生产经营过程,便于管理者精细化管理厂区内的排污和设备运行情况,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为守法经营创造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