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1月份发布5个差异化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年01月31日   来源:市执法队法制处

案例一:沈阳文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案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11日,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沈阳文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车间内放有2条热塑成型生产线,无环保部门审批手续,该项目主要设备为成型机和热熔机,成型机已安装完毕,热熔机未安装,该单位涉嫌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查处情况:

该单位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经调查发现,该单位于2022年2月21日已上报环评审批相关材料,由于《铁西新城总体规划》及《铁西新城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正在修订,审批工作暂缓执行,而该单位进口设备在此期间陆续到港,考虑到设备较为贵重,只能先将设备按照预定位置放入车间,并对成型机排出部分和成型部分安装固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同时参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包容免罚清单》的规定,鉴于该单位在政策修订后,及时提交了环评审批相关材料,并于2022年9月26日取得相关批复,且该单位违法行为在调查终结前就已完成整改,适用免罚条款。经开分局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对该单位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本案是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典型案例。为体现行政机关的执法温度,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经开分局执法人员参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包容免罚清单》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不予处罚的建议。使当事人在感受法律权威的同时亦感受到执法的人文关怀和温暖,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建设更加包容、更具活力、更有温度的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环境守法氛围。

案例二:沈阳林盛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15日,沈阳市苏家屯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信访投诉,对沈阳林盛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派单检查,发现厂区外西侧有一处临时建造的储粪池,四周用泥土堆成围堰,储粪池约1000立方米,无防雨棚、无防渗。企业负责人称,平时厂区内储粪池堆放的粪便发酵后直接用于还田,由于疫情原因出入厂区受限,为便于农户运输,临时堆放在此处。

查处情况:

该企业已经建成污染防治设施,但仍将部分养殖废弃物擅自堆放在农田里。该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按照中线法处罚原则,苏家屯分局综合考虑对该企业处罚款伍万元。

案例启示:

本案中,该企业已经建成了污染防治设施,但由于管理不到位,擅自将养殖粪便堆积在无防渗功能的农田里,且造成群众举报。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企业实施罚款处罚,进一步强化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切实保障环境安全,帮助企业树立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绿色发展理念。

案例三:沈阳潮州城大酒店有限公司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31日,按照餐饮油烟专项行动检查计划,沈阳市沈河生态环境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沈阳潮州城大酒店有限公司进行油烟检测,检测报告结果显示油烟排放浓度为2.3mg/ m³,超过国家油烟排放标准(2.0mg/m³),该企业存在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影响”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该企业系初犯,能够积极配合生态环境局调查,主动整改,且油烟排放超过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0.15倍,未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故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启示:

随着餐饮业的快速发展,油烟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导致环境纠纷不断,成为群众投诉的热点、难点问题,同时也是影响城市空气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之一。沈河分局在开展大气专项执法检查中,分类施策、重点帮扶、长效监督,以此案件警示餐饮业经营者,在满足人们“舌尖”上需求的同时,也要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履行保护空气质量的主体责任,督促餐饮经营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正常运行,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案例四:赵某某在划定的禁烧区域和时段内露天焚烧秸秆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4日,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到康平县张强镇开展秸秆禁烧巡查行动。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巡查时发现康平县张强镇的赵某某在自家田地焚烧秸秆,面积约2平方米。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进行取证,同时要求当事人将火扑灭。

查处情况:

当事人在划定的禁烧区域和时段内实施了秸秆焚烧违法行为,违反了《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在划定的禁烧区域和时段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枯草、落叶等物质”的规定。依据《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被发现后主动将火扑灭,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接受调查,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故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伍佰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启示:

本案中康平分局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巡查发现该违法行为,节约了人力和时间,做到了秸秆焚烧现象“早发现、早控制、早查处”,补齐了传统纯人力巡查方式的短板,使秸秆禁烧监控工作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康平分局将继续探索建立“人防+技防+地面”的全域全覆盖巡查方式,全面提升秸秆禁烧巡查质效和管理水平。康平分局以“零容忍”的态度,加大对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在处罚时充分考虑其行为的影响和整改的态度,对其从轻处罚,既起到了法律的震慑作用,又能以点带面,起到对当事人周边涉农区域的教育普法作用。做到了罚教结合,“刚柔”并济。

案例五:沈阳市隆祥春景建材厂涉嫌砂土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11日,沈阳市和平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沈阳市隆祥春景建材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厂区内有砂土堆未完全覆盖,无封闭物料仓,存在砂土堆未完全覆盖的违法事实。

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犯,且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取证,在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三天内将砂土堆完全覆盖,没有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故本案拟处罚款壹万元

案例启示:

按照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区域实际,和平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相关企业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执法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并对违法企业进行了说服教育,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此案严厉打击了扬尘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对企业起到了警示作用,同时也帮助企业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减少因扬尘污染导致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