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9月份发布5个差异化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2年10月24日   来源: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案例一:沈阳巨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案(营商环境免予处罚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日,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沈阳巨创新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将更换下来的3片废吸附棉随意丢弃在活性炭吸附装置附近,存在涉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

查处情况:

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依法对其立案查处。该企业被责令整改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鉴于该企业违法行为轻微,有主动消除的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该企业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本案是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的典型案例。因检查当天降雪,该企业工人更换吸附棉后,未及时将危险废物收到危废暂存间内,执法人员指出问题后,该企业立即对该行为进行整改,将现场的吸附棉转移至危废贮存库,并教育员工要第一时间将危险废物转移到危废贮存库内存放。本着优化营商环境和柔性执法助企复产的理念,执法人员参照生态环境部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不予处罚的建议,真正做到执法有力度也有温度,对企业积极整改环境问题起到正向引导作用。

案例二:刘某涉嫌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案(营商环境从轻处罚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27日,据环境信访投诉提供的线索,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刘经营的规模化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厂区北侧建有2座未建设雨污盖防渗措施化粪池,面积约2700㎡,在化粪池周边有大小不一存有大量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土坑土坑存有约9000m³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未做任何防渗措施。同时在厂区东北侧林地处,发现约2300㎡的粪污,根据调查得知由于雨雪天气造成土坑坝决口导致该养殖场化粪池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直接排放到林地。

查处情况:

当事人经营的养殖场涉嫌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该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规定,主动加装污染防治设施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档内下调处罚金额。当事人积极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符合《辽宁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从轻行政处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进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对刘某的上述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处以一万元罚款。

案例启示:

该案件为涉嫌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并积极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件。该案在立案调查阶段就及时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前评估工作,同时积极与当事人进行沟通、讲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相关事宜,成功征得当事人同意进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过程皆在相关专家的指导下进行,让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工作更加专业,最大程度降低了环境污染造成的危害,该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实际对今后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有着借鉴意义。

案例三:沈阳市大东区帆涵塑料制品厂涉嫌通过暗管排放有毒废水、严重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根据上级交办,2022年7月19日沈阳市大东生态环境分局会同沈阳市公安局沈北分局对沈阳市大东区帆涵塑料制品厂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处于生产状态,在现场有一台塑料粉碎机,用于粉碎回收的废塑料瓶。粉碎机旁有一个约3.2立方米的长方形水槽,用于把粉碎后的聚酯与瓶盖相分离,执法人员在水槽下发现有一个排水管,该单位工人称每3天左右会将废水通过此排水管排放一次,每次排放约1吨废水。检测报告显示排放的废水中含有多种重金属。

查处情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中从其废水中检测出的重金属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该单位通过暗管排放含重金属有毒废水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三百三十八条“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启示:

该单位以逃避监管的方式利用暗管排放含重金属有毒废水,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在日常管理中,这类单位和个人无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无视社会责任,心存侥幸,违法排污,造成恶劣后果。查处此案严厉打击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震慑铤而走险的违法企业,对未按照要求排放污染物的企业,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案例四:沈阳市辽中区昌伟塑料颗粒加工厂涉嫌环境犯罪移送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21日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与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联合对沈阳市辽中区昌伟塑料颗粒加工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利用废弃编织袋加工成塑料颗粒,在生产过程中对废弃编织袋清洗时产生废水,废水通过厂区内的蓄水池进行循环使用。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蓄水池有一处塌陷,生产废水通过塌陷处渗入地下。执法人员对蓄水池内废水进行采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废水中含有砷等有害物质。

查处情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中从其废水中检测出的砷等有害物质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当事人涉嫌环境污染罪,移送公安处理。

案例启示:

此类企业由于生产工艺简单,污染治理设施简陋,生产经营者守法意识淡薄,极易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为严厉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保障群众生态环境权益,在日常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构成环境污染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到公安机关进行查处,做到应移尽移。

案例五:辽宁君合天睿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的经营活动案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21日,沈阳市于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辽宁君合天睿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2021年收集废机油368.22吨,超出固体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的年收集量。

查处情况:

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参照《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规定,鉴于该单位属首次违法,并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案件调查,决定对该单位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主要负责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通过生态环境部门法,控制消除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将环境危害降到最低限度。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推动规范化、文明执法,营造良好执法氛围把案件切实办理好,有效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保障环境安全。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双促进、双提升。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帮助企业树立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绿色发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