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8月份发布5个差异化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2年08月31日   来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案例:沈阳佳瑞塑业塑编厂涉嫌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19日,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的沈阳佳瑞塑业塑编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不规范。

该企业违反了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应立案查处。执法人员在了解到企业规模较小,其工作人员对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足,且非主观故意使用不规范的危险废物识别标识,未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执法人员对企业下达了整改通知书,并现场送法入企,耐心指导了企业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相关国家规定要求。企业负责人表示非常感谢执法人员的技术指导,感受到了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在营商环境上给予的支持,并表示会尽快按照相关国家规定要求更换合格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后期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后督察时,发现该企业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已更换完毕,未发现其他违法行为。

立案查处情况:

经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集体讨论,认为该企业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使用不规范的危险废物识别标识,未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鉴于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包容免罚清单》第三十九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处罚”之规定,应以实施执法帮扶为主,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决定对该企业不予立案处罚。

案情分析: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在持续保持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高压态势的同时,积极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审慎实施行政处罚,对符合免罚规定的,依法免予立案处罚。在维护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刚性权威的同时,也让其在具体执行中更有“温度”。

案例二:丁某某涉嫌养殖废水未经处理排放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11日,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辽中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沈阳市辽中区肖寨门镇肖北村丁某某养殖场进行检查。检查发现丁某某在肉牛养殖过程中少量养殖废水外溢。

立案查处情况:

当事人丁某某涉嫌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可以处五万以下罚款,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了解到丁某某因外出处理家中紧急事情,临时委托他人管理养殖场,受委托人对养殖污染治理设施不了解,造成养殖废水外溢。检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检查,并于次日对存在问题主动整改完毕,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养殖废水外溢并非主观故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辽中分局经集体审议对丁某某免予处罚。

案情分析:

因当事人外出处理家中紧急事情,临时委托他人管理养殖场,受委托人对养殖污染治理设施不了解,造成少量养殖废水外溢,根据现场情形判断外溢的废水未造成环境污染。经集体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确保其合法权益。

案例三:沈阳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篡改检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1日,根据群众提供的线索,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大东执法大队会同大东公安分局内保大队对位于大东区的沈阳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利用合格车辆的检测数据替换不合格车辆检测数据,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违法犯罪事实,涉嫌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经查,该公司主要从事机动车安全检测,机动车尾气检测服务。执法人员在其院内发现在检测车间东侧外15米处有一个锁着的蓝色铁皮房。通过现场勘察,执法人员初步判定这个蓝色铁皮房内存在违法线索。执法人员立即要求开门检查,但该公司人员以各种借口拒绝执法人员检查。在历时2个半小时的不断沟通下,该公司人员终于将该铁皮房门打开。在该铁皮房内发现一辆银灰色五菱宏光微型小汽车,车尾部有一个汽车尾气采样管,采样探头正插入该汽车排气管内。执法人员顺着采样管线一直查到检测车间设备间内五气分析仪处,找出了埋藏在地沟里长约20米的套管。执法人员要求该公司员工在未启动其他车辆的情况下将铁皮房内的小汽车启动,发现检测车间内五气分析仪开始工作,证明其读取的数据为铁皮房内小汽车的数据。

经调查询问,涉事人员承认当有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来时,就通过铁皮房内的这辆小汽车的检测数据来替换不合格的车辆出具检测报告并上传数据。初步查实的涉案车辆有40多台。

案情分析:

该公司机动车尾气检测过程弄虚作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其危害后果非常严重,性质极其恶劣。该公司伪造检测结果、弄虚作假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机动车污染防治政策措施的实施,造成了极为不良的社会影响。同时其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违法犯罪事实,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大东分局已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另外,此案的办理之所以能快速定性,得到了大东区公安机关大力配合和检察机关倾力指导。同时这也是近期来大东分局与公安、检察机关不断完善的司法联动机制成果的具体体现。今后,大东分局将进一步以司法联动机制为有效途径,发挥舆论宣传作用,加大执法力度,形成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努力提高生态环境监管实效,预防和减少环境违法犯罪的发生。

案例四:沈阳晟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2 年5月4日,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康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及康平县公安局朝阳派出所联合对沈阳晟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该单位共建有1个塑料再生造粒车间,有1条塑料再造粒生产线,其中粉碎机1台、造粒机1台、洗料设备1套、污水池1座。执法人员发现污水池内有一暗管,塑料再生工艺产生的生产废水经此暗管流出,同时发现厂区附近有一城市管网井,井内流入大量含有塑料颗粒的废水。经核实,该单位从3月23日开始生产,污水处理设施一直处于损坏状态,由于疫情原因无法修缮,生产废水未经处理通过暗管排入城市管网中。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排入城市管网的水及该企业污水池内的水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数据符合相关标准。

立案查处情况:

该单位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该违法行为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检测报告显示数据符合相关标准且当事人积极进行整改,根据《沈阳市环境保护自由裁量权细化表(试行)》,情节轻微,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较轻档次,该企业系初犯且当事人积极整改,综上所述,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拟处10万元罚款。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之规定,鉴于该企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拟下达处罚决定后,移送公安机关。

案情分析:

该案件为涉嫌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并移送公安典型案件。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隐蔽性强,行为性质恶劣,影响环境安全,法律规定应予以严惩。康平生态环境分局和公安部门坚持“零容忍”态度,打出执法“组合拳”,通过不定期的联合检查形成强有力的执法威慑。查处企业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对相关企业被处罚款,企业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处5日至15日不等的行政拘留,其违法行为得到有力震慑,周边企业也得到了警示和规范。

案例五:沈阳市鸿业玻璃容器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自行监测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28日,沈阳市于洪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到沈阳市鸿业玻璃容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处于生产状态,在线监控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经与环评、验收及排污许可证核对,发现该单位2021年度上半年自行监测报告中污染物监测项目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不一致,即2021年上半年无组织排放未监测氯化氢,有组织排放未监测氟化物、铅等污染物。其行为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许可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

立案查处情况: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检查期间进行核对才发现未进行自行监测,无主观故意行为,并且该单位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案件,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的规定,采用中线法,对该单位处以11万元罚款。

案情分析: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是构建多元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排污单位自证守法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排污单位更好地掌握自身排放情况并且以此作为节能减排改造的重要依据。该单位未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体现出其依法监测的意识不强,履职尽责的担当不够,从而影响了全区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大东分局将以此案为典型,加强对全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情况的管理力度及宣传力度,同时也会继续加大对排污单位的帮扶力度、优化帮扶方式,实现精准监督、高效帮扶,进一步压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提高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为环境管理提供精准可靠的监测数据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