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 沈环经开移刑〔2023〕6号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15日   来源: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

沈环经开移刑〔2023〕6号

涉嫌利用渗坑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企业名称或其他经营者

林乃明

组织机构代码(或者社会信用代码)

/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花街道烟花小镇东北处200米

邮政编码

110000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林乃明

有效证件及号码

210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

130xxxxxxxx

企业主要

负责人

/

有效证件及号码

/

联系电话

/

调查人员

梁学军、李青

承办部门

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

简要案情

2023年6月14日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根据信访投诉对经济技术开发区高花街道烟花小镇东北处200米的无名金属镀锌、磷化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处于生产状态,现场无负责人执法人员发现该单位在镀锌、磷化加工车间厂北侧擅自挖掘一条水沟,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未经任何处理污水,通过水沟直接排放至厂房东南侧水坑内。执法人员委托第三方测机构对该镀锌、磷化加工车间厂北侧水沟内的污水及土壤和水坑内的污水和南侧厂房东墙外进行了取样检测结果显示排水渠内的废水总磷超标42.4倍、总氮超标1.28倍、氨氮超标1.7倍、石油类超标4.2倍、六价铬超标39.6倍、铬超标183.33倍渗坑内的水COD超标29倍、总磷超标39.6倍。氨氮超标12倍、石油类超标0.733倍。土壤结果为:铜超标2.825倍,石油烃超标0.513倍、镍超标0.54

2023年11月17日30日,执法人员根据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提供线索,对该厂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经询问该无名金属镀锌、磷化加工厂的负责人为林乃明。因此。林乃明经营的无名金属镀锌、磷化加工厂涉嫌存在利用渗坑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

移送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等 )的规定。

移送建议

当事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建议移送公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