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 沈环于移刑〔2023〕4号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23日   来源:于洪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

沈环于移刑〔2023〕4号

案  由

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案

企业名称或其他经营者

沈阳市于洪区连文废旧金属加工部

组织机构代码(或者社会信用代码)

92210114MA0Y1KUC7D

地  址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于洪街道北李官村

邮政编码

110141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郭连文

有效证件及号码


联系电话


企业主要负责人

郭连文

有效证件及号码


联系电话


调查人员

王岩、孙潇、刘刚、马鸿岳

承办部门

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于洪执法大队

简要案情

2023年7月26日,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于洪大队联合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到沈阳市于洪区连文废旧金属加工部进行现场检查。该企业主要从事废旧金属加工,通过薄铁破碎机将薄铁破碎,利用筛选功能将金属和非金属分开堆放至院内。经调查,该厂主要负责人为郭连文,2020年租用该厂区进行生产加工,占地面积约为3000平方米,无环保手续。执法人员发现该厂区内堆存薄铁原料大约13吨,粉碎后的薄铁大约1吨,筛选后的非金属尾料大约7吨,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当日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现场对该厂区内土壤、粉碎后的金属碎料和粉碎后的非金属碎料采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废旧金属加工部的西侧塑料、革等尾料堆(非金属尾料)及周边土壤检测出多种重金属,检测结果超出《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限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规定,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废物代码900-041-49),危险特性为特性(T,I)。故该加工点存在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环境违法行为。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于洪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制作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全过程执法记录。

移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和《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移送建议

     建议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