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 沈环于移刑〔2023〕3号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04日   来源:于洪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

沈环于移刑〔2023〕3号

案  由

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案

企业名称或其他经营者

沈阳市马三家钢材市场A5-20号废旧铁桶加工点

组织机构代码(或者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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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钢材市场A5-20号

邮政编码

110145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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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证件及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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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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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要负责人

孔东明

有效证件及号码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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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人员

王岩、孙潇、刘刚、马鸿岳

承办部门

于洪执法大队

简要案情

2023年7月10日,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于洪执法大队会同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对沈阳市马三家钢材市场A5-20号废旧铁桶加工点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检查,该废旧铁桶加工点无营业执照、无环保手续、现场无负责人,现场有未加工铁桶220个,院内堆放有2堆利用切盖机处置后的铁桶盖,一堆利用压扁机处置后铁桶外皮,大约4吨。执法人员发现在加工过程中切盖机、压扁机、2堆利用切盖机处置后的铁桶盖、一堆利用压扁机处置后铁桶外皮均残留不明废物,疑似危险废物(机油、油漆),经市场工作人员介绍其在此工作约3个月,每天加工200个铁桶。现场发现切割机旁边有一废旧铁桶内有不明废物(疑似废机油、油漆混合物)。执法人员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加工点院内污水堆积点和加工设备底部堆积物进行现场采样,检测报告显示厂内地面积水石油类检测值为305 mg/L,标准值为10 mg/L,超出标准值29.5倍。

2023年7月11日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于洪执法大队与于洪公安分局联合对废旧铁桶加工点进行对处置后铁桶检斤,该加工点院内堆放有2堆切盖机处置后的铁桶盖,一堆利用压扁机处置后铁桶外皮(以下简称铁皮桶),现场委托马三家钢材市场货车(辽AP865A)及院内装卸车进行对处置后的铁皮桶装车,货车(辽AP865A)未装处置后的铁皮桶称重为2150kg,货车(辽AP865A)装置处置后的铁皮桶称重为4570kg。(本次检斤共三次,空车2150kg,第二次装货净重3630kg第三次装货净重940kg。)共计4.57吨。该货车在马三家钢材市内检斤处进行检斤。该检斤处磅称有年检合格证,处于有效期内。检斤过程已录像取证,检斤后将处置后的铁皮桶堆放原处。

2023年7月27日,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委托第三方测试公司对该加工点压扁机器、切盖机器、铁桶中不明废物进行石油溶剂含量测定。依据危险特性鉴别报告显示压扁机器、切盖机器、铁桶中不明废物石油溶剂均超出标准限值属于危险废物(详见检验报告)。处置后的铁桶盖、铁桶外皮与压扁机器、切盖机器、铁桶中不明废物为同一物质。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19)5.1 ,处置后的铁桶盖、铁桶外皮属于危险废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规定,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沾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的废物(废物代码900-042-49),危险特性为特性(T/C/I/R/In)。故该加工点存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环境违法行为。该加工点的负责人至今未找到,故无法对该加工点负责人调查询问。

移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和《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移送建议

 建议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