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
沈环辽中刑移〔2023〕4号
案 由 | 涉嫌通过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案 | ||||
企业名称或其他经营者 | 王海朝 | 组织机构代码(或者社会信用代码) | 无 | ||
地 址 | 辽宁省************************* | 邮政编码 | /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 | 有效证件及号码 | / | 联系电话 | / |
企业主要 负责人 | 王海朝 | 有效证件及号码 | 联系电话 | ||
调查人员 | 仇宝泉 翟光耀 李冲 | 承办部门 | 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辽中执法大队 | ||
简要案情 | 2023年6月1日,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向我局提供线索,辽中区刘二堡镇靓庄村有一处塑料颗粒加工点涉嫌利用渗坑排放污染物,塑料颗粒加工点经营者是王海朝,已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渗坑内废水取样检测。接到线索后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辽中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该加工点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加工点已停产,加工点经营者和工人均不在现场,该塑料颗粒加工点生产塑料颗粒,生产原料为废塑料,堆放在厂房内,生产车间内有塑料颗粒生产线一条,主要生产设备有粉碎机1台、热熔机1台、切粒机1台、生产车间有两个排水口,每个排水口大小约为20厘米的正方形孔洞,塑料粉碎清洗后产生的废水通过两个排水口排到厂房外西门南侧的土坑内,土坑以及周边没有进行防渗处理。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提供的检测报告显示,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厂3个废水点位进行采样,3个废水采样点位废水中均含有六价铬、汞、砷等重金属。6月7日辽中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塑料颗粒加工点进行调查核实,王海朝对采样点位及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均无异议。王海朝涉嫌通过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涉嫌污染环境罪。 | ||||
移送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等的规定。 | ||||
移送建议 | 当事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建议移送公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