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 沈环辽中移刑〔2023〕2号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14日 来源:辽中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
沈环辽中刑移〔2023〕2号
案 由 | 涉嫌通过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案 | ||||
企业名称或其他经营者 | 于汝香 | 组织机构代码(或者社会信用代码) | 无 | ||
地 址 | 山东省********************* | 邮政编码 | /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 | 有效证件及号码 | / | 联系电话 | / |
企业主要 负责人 | 于汝香 | 有效证件及号码 | 联系电话 | ||
调查人员 | 王梓行 李冲 | 承办部门 | 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辽中执法大队 | ||
简要案情 | 2023年5月24日,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向我局提供线索,辽中区养士堡镇东牛心坨庄村有一处塑料颗粒加工点涉嫌利用渗坑排放污染物,塑料颗粒加工点经营者是于汝香,已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渗坑内废水取样检测。接到线索后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辽中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该加工点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加工点已停产,加工点经营者和工人均不在现场,该塑料颗粒加工点生产塑料颗粒,生产原料为废旧纺织袋,堆放在厂区内,生产车间内有塑料颗粒生产线一条,主要生产设备有粉碎机1台、热熔机1台、切粒机1台、厂房西侧有一个长约20米,宽5米、深约3米渗坑,没有做防渗处理。根据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提供的检验报告显示,第三方检测公司对于汝香塑料颗粒厂渗坑内废水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为渗坑内废水含铁、锰、铜、锌、铅、镉、铬、镍、砷、硒等重金属, 于汝香通过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涉嫌污染环境罪。 | ||||
移送依据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等的规定。 | ||||
移送建议 | 当事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建议移送公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