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 沈环大东刑移〔2023〕5号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12日   来源:大东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

沈环大东刑移﹝2023﹞5号

案  由

涉嫌通过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含有多种重金属有毒物质案

企业名称或其他经营者

于江波回收矿泉水瓶处理厂

组织机构代码(或者社会信用代码)

/

地  址

沈阳市大东区前进街道王家沟村

邮政编码

110000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有效证件及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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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企业主要

负责人

于江波

有效证件及号码


联系电话


调查人员

王永刚、张翀、赵荣健

承办部门

大东执法大队

简要案情

2023年6月14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大东执法大队会同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通过无人机和现场勘验的形式对沈阳市大东区前进街道王家沟村一家无名回收矿泉水瓶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正在生产,共有4套破碎清洗设备和3个清洗污水收集池。其中1个污水收集池侧面和池底均用钢板加工制成的,约6立方米,钢板池周边与地面有缝隙,缝隙长2米,宽约0.1米,检查期间池内污水流入缝隙;另外2个污水收集池是水泥砌制的,约0.7立方米,检查期间池内污水已满。6月16日,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对该厂3个污水收集池污水抽净,发现水泥砌制的污水收集池底部有明显裂缝,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该厂主要生产工艺为对回收来的矿泉水瓶、洗衣液瓶和PET材料的瓶桶进行破碎、清洗、装袋出售,清洗污水通过设备下的水槽流入3个收集池。同日,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厂3个污水收集池内污水、清洗池内水、钢板池溢出水及地下水(作本底值)进行采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厂清洗废水中含有铅、汞、镉、铬、砷等重金属,地下水未检出重金属。该厂涉嫌通过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含有多种重金属有毒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严重污染环境。

移送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的规定。

移送建议

建议将此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