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 沈环于移刑〔2023〕1号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03日   来源:于洪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

 沈环于移刑〔2023〕1号 

案  由

  涉嫌通过渗井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案

企业名称

沈阳达克罗金属制品加工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2101140791490854

地  址

沈阳市于洪区平罗街道万金村

邮政编码

110141

法定代表人

吴秀娟

有效证件及号码


联系电话


企业主要

负责人

陈守权

有效证件及号码


联系电话


调查人员

李晓军、王健

承办部门

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于洪执法大队 

简要案情

2023年6月14日,于洪区检察院、于洪区公安局、沈阳市于洪生态环境分局开展联合行动,对沈阳达克罗金属制品加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处于生产状态,主要经营五金件机械零件加工及金属制品销售,主要工艺为锌片与水性漆对五金件进行表面处理。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单位有一处未做防渗的用于排放钝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含酸含铬废水的渗水井,该渗水井尺寸约为直径80厘米深度1.5米。执法人员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单位渗水井内废水进行取样,检测报告显示该单位排放废水中含有有毒污染物六价铬,检测结果为3608mg/L,该企业存在涉嫌通过渗井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

移送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和《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的规定。

移送建议

 当事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建议移送公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