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
沈康环移刑〔2023〕3号
案 由 | 涉嫌污染环境案 | ||||
经营者 | 杨福磊 | 组织机构代码(或者社会信用代码) | - | ||
地 址 | 康平县中心街与怀远路交汇处 南50米 | 邮政编码 | 110500 | ||
负责人 | 杨福磊 | 有效证件及号码 | 联系电话 | ||
调查人员 | 张勇、单伟华、孙淼 | 承办部门 | 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 | ||
简要案情 | 2023年4月14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按照《沈阳市2023年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联合公安、检察院在康平县中心医院附近进行专项行动检查,发现中心街与怀远路交汇处南50米处一拆迁区公共用地被作为报废摩托车拆解点,现场两名工人正在拆解摩托车零配件。场地堆存收购的摩托车及零配件约4吨左右,分别堆存于公共用地东北侧和中间位置,两处堆存物下方及周围凸凹不平浅坑均存在大量不明废油,疑似为摩托车拆卸后产生的废机油,地面浅坑未做任何防渗漏措施,油污已对接触土壤造成污染并形成混合物。公共用地南侧停放一辆载有大量摩托车拆卸后剩余垃圾的货运车,车胎下方浅坑有少量不明废油,疑似为剩余垃圾携带并掉落的摩托车废机油,已对接触土壤造成污染并形成混合物。执法人员委托沈阳沈化院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对不明废油土壤混合物进行毒性物质含量的筛查和鉴别。根据筛查和鉴别结果,所测试的5个不明废油土壤混合物样品,石油溶剂毒性物质含量全部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限值,该不明废油土壤混合物属于危险废物。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鉴别物属于 HW49 其他危险废物,行业来源为非特定行业,危险废物代码为 900-042-49。 | ||||
移送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等的规定。 | ||||
移送建议 | 当事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建议移送公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