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
沈环于移刑〔2023〕2号
案 由 | 涉嫌通过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案 | ||||
企业名称或其他经营者 | 刘然 | 组织机构代码(或者社会信用代码) | / | ||
地 址 | 沈阳市于洪区洪泊路与永裕街交叉口 | 邮政编码 | 110141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 | 有效证件及号码 | / | 联系电话 | / |
企业主要负责人 | 刘然 | 有效证件及号码 | 联系电话 | ||
调查人员 | 王岩、王健、孙潇、刘刚 | 承办部门 | 于洪执法大队 | ||
简要案情 | 2023年6月14日,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于洪执法大队会同公安部门对沈阳市于洪区洪泊路与永裕街交叉口的汽车发动机拆解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发动机拆解场由刘然经营,于2020年投产,无营业执照、无环保手续。经营范围为汽车发动机拆解件销售,生产流程为将汽车拆下来的发动机进行清洗。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车间内有一清洗池,主要用于汽车发动机拆解配件的清洗,该清洗池与该厂西北角一处未做防渗措施的渗坑连接,该渗坑长一米、宽半米、深半米,清洗发动机内废机油的废液及油泥通过连接管道排入该渗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规定,内燃机、汽车、轮船等集中拆解过程产生的废矿物油及油泥是危险废物(废物代码900-199-08),危险特性为毒性(T,I)。公安部门于当日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厂潜水泵抽上来的地下水,清洗池、渗坑内废液和油泥及周边土壤进行检测。结果显示清洗池中的石油类超标9倍,渗井内石油类超标20倍。该拆解场存在涉嫌通过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 | ||||
移送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和《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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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建议 | 建议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