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大东)
发布日期:2023年03月03日 来源:大东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
案 由 | 涉嫌通过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向水体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案 | ||||
企业名称或其他经营者 | 沈阳环净废物处理有限公司 | 组织机构代码(或者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04MA7M1FA85D | ||
地 址 | 沈阳市大东区前进街道大洼村 | 邮政编码 | 110000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张双民 | 有效证件及号码 | 联系电话 | ||
企业主要 负责人 | 有效证件及号码 | 联系电话 | |||
调查人员 | 王永刚、张翀 | 承办部门 | 大东执法大队 | ||
简要案情 | 2023年2月7日,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大东执法大队和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辽河保护大队对沈阳环净废物处理有限公司进行联合执法检查,经过现场勘察,高科技无人机高空巡查,发现该单位正在生产中,有一台扒皮机、一台粉碎机、一台清洗机、一台甩干机。粉碎机边上有二个水槽,水槽下有排水管延伸到厂子墙外的水槽里,直排到明渠里流向南小河,且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根据沈阳市绿橙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结果显示,该单位排放的废水中含有汞、砷、铍等有毒物质。执法人员对张双民进行询问调查,张双民对上述情况确认无异议。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 ||||
移送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等)的规定。 | ||||
移送建议 | 建议依法将此线索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