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
案 由 | 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处置(三吨以上)的经营活动 | ||||
企业名称或其他经营者 | 沈阳市苏家屯区奥坤塑料颗粒加工厂 | 组织机构代码(或者社会信用代码) | 92210111MA0UKFY510 | ||
地 址 |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临湖街道办事处前谟村 | 邮政编码 | 110115 | ||
经营者 | 张申坤 | 有效证件及号码 | 联系电话 | ||
企业主要 负责人 | 张申坤 | 有效证件及号码 | 联系电话 | ||
调查人员 | 王宇、马宁、张华、贾凌寒 | 承办部门 | 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和平执法大队 | ||
简要案情 | 2022年10月24日,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和平执法大队同沈阳市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分局对位于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临湖街道办事处前谟村的沈阳市苏家屯区奥坤塑料颗粒加工厂联合检查。现场发现该企业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处置粉碎废塑料机油桶,现场存放大量含有废机油桶粉碎后的袋装塑料颗粒。经沈阳市和平生态环境分局认定,废发动机油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08,废物代码 900-214-08,含有或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容器桶同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49,废物代码900-041-49。执法人员与该企业经营者张申坤到有资质检定单位(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金山热电分公司)称重后袋装塑料颗粒共计7360KG。经我队与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申请指定管辖并同意后,我队对沈阳市苏家屯区奥坤塑料颗粒加工厂进行立案调查。该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明确要求进场的塑料筐、凳、盆、桶进行人工分拣,分拣出的药剂瓶及含油塑料瓶、塑料盆等危险废物退回给厂家,企业实际生产过程中没有将危险废物进行分拣,直接进行粉碎。 | ||||
移送依据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 ||||
移送建议 | 当事人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公安处理。 | ||||
移送部门人员签名: (执法证号 ) 年 月 日 (移送机关盖章) 公安机关签收人签名: (警官证号 ) 年 月 日 (受理机关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