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 沈康环移刑〔2022〕003号
发布日期:2022年07月27日 来源:康平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
沈康环移刑〔2022〕003号
案 由 |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 | ||||
企业名称或其他经营者 | 沈阳市康平县顺鑫源粮食经销处 | 组织机构代码(或者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23MA0U2RQ39Q | ||
地 址 | 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柳树乡柳树村 | 邮政编码 | 110500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庞* | 有效证件及号码 | 210124199502****** | 联系电话 | 1389885**** |
企业主要 负责人 | 庞* | 有效证件及号码 | 210124199502****** | 联系电话 | 1389885**** |
调查人员 | 张勇、张余、耿艳萍 | 承办部门 | 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 | ||
简要案情 | 2022年6月6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据信访投诉对沈阳市康平县顺鑫源粮食经销处(原柳树粮库院内)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院内建有一个矿物质油处置加工窝点,正在生产,该窝点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办理营业执照。现场发现矿物质废油及包装废油袋大约5吨左右,现场处置设备有一台2吨导热油燃煤锅炉、两座加热池约100平方米、油水分离池一座约20平米、化验室一处、生产车间一座约300平方米,现场检查时所有参与处置活动的工人全部逃离现场,现场发现废矿物油运输车一辆(辽ADT723),乘用车两辆。经与粮库承包人庞博核实废矿油处置窝点是他租赁给王晓中(有租房协议),租期2022年5月4日至2022年9月30日止。 | ||||
移送依据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等 )的规定。 | ||||
移送建议 | 当事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建议移送公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