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 沈环经开移刑〔2022〕1号
发布日期:2022年07月27日   来源: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

  

案  由

涉嫌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

企业名称或其他经营者

郭克民

组织机构代码(或者社会信用代码)

/

地  址

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潘街道大潘村

邮政编码

110000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郭克民

有效证件及号码


联系电话


企业主要

负责人

仲秋菊

有效证件及号码


联系电话


调查人员

赵士铭、彭兵兵

承办部门

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

简要案情

  2022年5月19日,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因线索移交对郭克民经营的塑料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塑料加工厂,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11个用吨袋装有的含油塑料碎片,重量5.66吨。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225个化学品塑料空桶,重量0.38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之规定。  

  

移送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移送建议

  当事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建议移送公安处理。

移送部门人员签名:  

(执法证号  )

  年  月  日

  (移送机关盖章)

  

公安机关签收人签名:  

(警官证号  )

  

  年  月  日

  (受理机关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