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 沈康环移刑〔2022〕001号
发布日期:2022年06月29日 来源:康平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
沈康环移刑〔2022〕001号
案 由 | 利用渗坑违法排放污染物(废机油) | ||||
企业名称或其他经营者 | 沈阳鼎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 组织机构代码(或者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23MAOYH03H97 | ||
地 址 | 沈阳市康平县康平镇前进村 | 邮政编码 | 110500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朱*彪 | 有效证件及号码 | 341225198006****** | 联系电话 | - |
企业主要 负责人 | 朱*凯 | 有效证件及号码 | 341225198206****** | 联系电话 | 1524109**** |
调查人员 | 张勇、单伟华、孙淼 | 承办部门 | 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 | ||
简要案情 | 2022年5月6日,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依据《沈阳市疫情期间废品回收站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对沈阳鼎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为:91210123MAOYH03H97,进行现场专项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正在营业,该废品收购站无加工项目,主要经营项目为废铁回收及销售,不需要办理环评审批手续,院内堆放大量废铁及大量废旧拆解内燃发动机,检查时发现地面存有大量废机油油污,地面未做防渗的水泥地面,经核实,油污是由旧内燃发动机装卸时流漏时产生的,在该收废站墙外西北角渗坑内发现废机油油污,面积约16平方米浅坑,浅坑无防渗措施,距离卧龙湖自然保护区约100米,该单位未建有危险废物暂存间,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及未与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签订危险废物转移合同。 | ||||
移送依据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等 )的规定。 | ||||
移送建议 | 当事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建议移送公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