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 沈环经开查扣[2022]3号
发布日期:2022年03月03日 来源:经开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沈环经开查扣[2022]3号
当事人名称: 张洪波
地址: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宁官村(沈阳市蓝丰涂料制造有限公司院内 )
经查,你(单位)喷漆直排无污染防治设施 的行为,涉嫌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 的规定。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 厂内的简易喷漆房 自 2022 年 3 月 3 日至 2022年 4月2日,以查封方式,存放于 张洪波经营的汽修厂厂房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启用、调换、损毁、变卖、隐藏、转移。
你(单位)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可以向我局提出解除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你单位如有异议,可以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如对本查封(扣押)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环境保护厅或者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