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沈环经开查扣[2022]1号
沈阳鑫一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 91210106MA0YBX3FXJ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辽路2乙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毕海萍
我局于 2022 年 3 月 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利用渗井、渗坑排放污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录像 等证据为凭。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 清洗发动机铁槽 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 30 日(时间从 2022 年 3 月 3 日起至 2022 年 4 月 4 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以就地方式,存放于 沈阳鑫一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厂房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不得启用、调换、损毁、变卖、隐藏、转移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你(单位)在查封(或者扣押)期限届满前,可以向我局提出解除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