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助推我市医疗废水信息化管理工作发展的提案(第335号)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3年04月21日   来源:水生态环境处

连志萌委员:

您提出的“连志萌委员关于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助推我市医疗废水信息化管理工作发展的提案(第335号)”已收悉,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局对您提出的建议意见非常重视,局领导带领业务处室经过认真调查研究,现将提案答复如下:

一、我市目前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的监管情况

1.开展医疗机构污水排放监督检查。我局组织各分局、执法队对各级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排放污水开展监督性监测,确保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针对我市医大一院、市第六人民医院等7家承担新冠肺炎患者收治任务的定点医院,实行了日检查、日监测、日报告制度,医疗污水始终稳定达到《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排放标准。

2.完善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监督监管制度。2022年,我局联合市卫生健康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加快补齐我市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高污水治理能力的通知》,开展了对医疗机构排污许可、污水处理设施配建及运行情况、污水去向等检查,并建立联合监管制度。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我局已将床位500张及以上的医院纳入重点监管污染进行监督管理。目前,全市有43家医疗机构列入《沈阳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进行重点监管。

3.加强疫情期间污水处理监管工作。2020年初新冠疫情发生后,我局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和隔离点监管执法工作,检查医疗废水处理的管理制度、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指标达标情况等。对全市接收新冠肺炎患者的6家定点医院实行了日检查、日监测、日报告制度,对全市170余家其他医疗机构废水监测情况实施周调度,每周对定点医院污水处理情况进行抽测,确保医疗废水达标排放。疫情期间,各集中隔离点均有专门人员负责消杀并自行监测余氯达标情况,生态环境部门每日调度各隔离点加药记录及余氯监测结果,确保无超标排放情况。

二、利用信息化手段监控医疗废水排放情况

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8〕25号)文件要求,纳入重点排污名录中的污染源单位均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实时在线监测废水排放是否达到排放标准。目前,我市已建成了全市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已监控重点涉水污染源230个。其中,纳入重点管理的43家医院均已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指标以及废水流量、pH值,监控设施都与我局监控平台联网,实时传输在线数据,为全市开展医疗机构废水监控执法提供了重要依据。

疫情期间,我局通过视频连线方式对接收新冠肺炎患者的市第六人民医院、方舱医院等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通过在线监控设施监督污水排放达标情况,设施运行、管理制度、运行记录、出水指标等均符合规定要求,保证了疫情期间水环境安全。

三、下步工作安排

1.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医疗废水达标排放。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平台运行管理,对43家医院污水处理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对其他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要求其自行开展医疗污水监测,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污水设施运行和排放情况进行随机抽查监测,对自行监测情况开展检查评估。

2.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强化联合执法。根据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联合监管方案》,会同市卫健委开展2023年联合监管行动,检查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在线监测设备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医疗废水达标排放情况等,对查出的环境违法问题依法从严处理。

3.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医疗机构管理水平。我局将会同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各医疗机构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提倡和鼓励医疗机构加强医疗污水监管信息化建设,建设智慧化医疗污水处理实时监测平台,实现对医疗污水处理各环节的全覆盖,提升监管水平及能力。同时,鼓励有条件的非重点排污单位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再次感谢代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承办处室:水生态环境处

承 办 人:张鹏程

联系电话:24863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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