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新民生态环境分局关于2023年3月29日作出的新民市璞簏木木制品加工厂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年03月29日   来源:新民生态环境分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329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出审批决定。现将出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329日-202344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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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公告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1

关于璞簏木木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沈环新民审字202313

    2023329

关于璞簏木木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