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关于2024年4月17日拟作出沈阳绅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新建3500吨玻璃钢夹砂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17日   来源:辽中生态环境分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4年4月17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4月17日-2024年4月23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 024-27883033  27884416  邮编:110200

联系地址:沈阳市辽中区蒲东街道蒲水路28号辽中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3号综合受理窗口(建设项目专区)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相关部门意见(审批或核准意见)

公众参与说明(报告书)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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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绅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新建3500吨玻璃钢夹砂管项目

沈阳市辽中区茨榆街26号

沈阳绅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辽宁华一环境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位于沈阳市辽中区茨榆街26号,占地面积4210平方米,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玻璃钢夹砂管生产线1条、化粪池等,年产3500玻璃钢夹砂管。本项目无生产用水,生活用水依托市政给水管网,用电依托市政供电电网,生产车间无需供暖。(具体详见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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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上料工序、内衬制作、缠绕夹砂、内衬固化及尺寸检验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密闭厂房引风机收集后,排至布袋除尘器及RCO催化燃烧装置中,最终由1根20m高的排气筒排放。

根据“报告表”,生产工序中有组织排放的苯乙烯、非甲烷总烃及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特别排放限值;有组织排放的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有组织排放的甲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及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无组织排放的甲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的苯乙烯及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

2、落实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员工生活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后,最终经市政排水管网排至沈阳近海经济区污水处理厂。

3、落实声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采用低噪声设备,并通过厂房隔声、设置减振基础等措施进行降噪处理。厂界四周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昼间及夜间限值要求。

4、落实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废纸盒、废塑料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收集后先暂存在一般固废间,再外售或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尺寸检验工序产生的废边角料和颗粒物经收集后先暂存在一般固废间,再外售处理。一般固废及危险废物的贮存、运输及处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施行)。

不饱和聚酯树脂、促进剂、固化剂使用过程产生的废包装桶、液压油使用过程废液压油桶、废薄膜和废液压油等危险废物,先暂存在危废贮存库,再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清运处理。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生活垃圾暂存在厂区内垃圾桶内,定期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5、落实土壤、地下水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针对生产车间、化粪池、危废贮存库及原料库设置重点防渗项目,针对生产厂房内其他区域设置一般防渗。

6、落实沙尘防治措施

根据“报告表”,本项目为租赁厂房,其占地属于已开发利用的土地,不涉及新增占地,不会对植被造成破坏,不会加重当地土地沙化的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