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2021年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01日 来源:法规处(宣传教育处)
根据《辽宁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辽环发[2022]20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了2021年度全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现将评价结果予以通告。
信用等级为“守信”的企业,应持续保持良好环境行为,坚持绿色发展;信用等级为“一般守信”“失信” 和“严重失信”的企业,应按照《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有关规定,抓紧完成相应环境保护问题整改,主动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整改情况。企业主动改善不良环境行为、有效完成整改后,可按照《办法》第十三条有关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各有关部门可参照《办法》,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促进企业主动提升环境信用等级。
附件:1.2021年度沈阳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守信企业清单
2.2021年度沈阳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一般守信企业清单
3.2021年度沈阳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失信企业清单
4.2021年度沈阳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严重失信企业清单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2 2021年度沈阳市企业环境评价一般守信企业清单.xls
附件4 2021年度沈阳市企业环境评价严重失信企业清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