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推进我市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企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完善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辽环发〔2020〕9号)及《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辽环综函〔2021〕47号),我局决定开展沈阳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相关企业于3月20日前,通过互联网登录“辽宁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地址:http://221.180.204.224:8080,登录名为企业的统一社会代码,密码:111,首次登录后请尽快修改密码,以确保信息安全),完善企业基本信息,确保信息准确,首次参评企业请上传加盖公章的环境信用承诺书(PDF版)。
二、请各相关单位于4月11日以后,登录“辽宁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企业信用情况,如对信用信息产生异议,请于4月21日前,与我局工作人员联系。
我局将把本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向相关信用平台进行推送,公示评价结果。
如对系统填报存在疑问,请及时与属地生态环境分局或市局工作人员联系。
业务咨询电话:24861543;系统平台技术电话:62788369。
附件:1.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辽环发〔2020〕9号)
2.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辽环综函〔2021〕47)
3.参评企业名单
4.操作手册
5.环境信用承诺书(电子版)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12日
附件1 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辽环发〔2020〕9号).pdf
附件2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辽环综函〔2021〕47).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