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柔性执法营造有温度的营商环境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01日   来源: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审批部门交办线索,对沈阳某换热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处于生产状态,厂区内东侧已建成车间1栋,车间建筑面积约800平方米,现场主要生产设备有龙门吊2台、焊接机1台、焊接烟气回收器1台及打压测检设备等,上述建设内容已办理环保手续,完成环保验收。但该单位未经环评审批在厂区东北侧新建移动式喷漆间1个,排气筒未安装完成,在车间内南侧新增抛丸机及回收设备,已完成安装,新增喷漆及抛丸工序未投入使用。该单位新建项目存在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查处。鉴于该项目不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第一、二项所列环境敏感区内,且未投入生产使用,未造成群众信访投诉,负责人书面承诺两个月内完成报告编制和受理公示。依据《沈阳市生态环境领域部分免罚事项适用条件细化清单(试行)》第一项的规定,该单位符合免罚条件,故对该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市生态环境局积极推进差异化执法,通过帮扶和整改的方式支持积极整改、非主观故意和违法后果显著轻微的企业迅速消除违法行为。为进一步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沈阳市生态环境领域部分免罚事项适用条件细化清单》和生态环境《“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等政策,对建设项目管理、排污许可、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畜禽废弃物污染防治6个方面共21个不予处罚事项适用条件进行了具体化和标准化规定,纳入清单的事项,凡符合列举的法定情形和要求的,依法予以相关企业免罚、轻罚或者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处理。

康平县某无害化处理公司存在涉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鉴于该单位系首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且污染物排放量较少,对该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据了解,截至目前,沈阳市生态环境领域共下达不予处罚决定31件,累计免除罚款金额268万元。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坚持环境执法与指导帮扶相结合,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持续打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